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法动态 > 司法动态 >

学矫正典型 增生活信心

时间:2013-03-16 09:54来源:未知 作者:司法局 点击:

        “我叫张××,是谭山镇新合村人;我叫高××,是谭山镇孝义村人……”3月14日上午,谭山镇辖区内40余名矫正对象在镇司法所内聆听了典型矫正对象事迹报告会。

        2011年6月25日,谭山镇新合村村民张某在十堰市某超市运货,因为质量问题和超市收货的负责人发生争执导致对方轻微伤,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社会上服刑期间,张某能够自觉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表现较好。2012年10月27日经监督人反馈,在志愿者、责任人和工作者的共同监管下,司法所和矫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按期解矫,县司法局矫正办同意按期解矫,张某成了一名普通人员。谭山司法所在对其矫治时,得知张某是一名驾驶员并且驾驶技术较好,懂大理石加工技术又有经济头脑,就不断鼓励他好好工作,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还为其就业出谋划策,最终张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规劝下,说:“从什么地方跌倒还要从什么地方爬起来。”通过谭山司法所的积极引导,张某开阔了眼界,进一步坚定了事业发展的的信心和决心。但是资金是摆在张某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此时,谭山司法所结合基层学习“科学发展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活动,决定把帮助、扶持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创业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开展“执政为民”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谭山司法所主动找到新合村村委会干部、村民进行协调、沟通,共同帮张某到信用社担保贷款3万元,之后张某就跑起了运输,开始了创业。2012年7月他又自己买了一辆厢式货车,搞起了大理石产品批发零售生意,日子是越过越红火,以他的话说是党教育了我,是党给了我机会,没有党和领导的关心就没有我现在的发展和生存。

        目前,张某的大理石产品批发零售生意发展的较为稳定,固定资产已达100余万元,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上。张某已成为谭山镇社区矫正对象创业的典型。

        谭山镇孝义村砂石资源丰富,部分村民致富心切,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私采滥采砂石现象严重。2007年初,该村村民高某伙同他人私自购买村民贾某田地10余亩,进行了非法开采活动,造成上述田地全部毁坏,并且无法复垦。2009年7月高某被依法逮捕,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9年8月,高某来到谭山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高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和纪律,做到“周电话汇报、月书面汇报”,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社会公益劳动,被确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0年7月初,十堰地区普降大雨,谭山镇孝义村地势低洼,临近丹江河,辖区内涝严重,镇、村干部全部都投入到排涝工作中,并急需大量民工参与排涝工作。但由于农村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打工,人员难以组织。7月25日,高某在务工场所听说本村涝情严重,立即请假赶回家,主动要求参加排涝工作中。孝义村支部书记尚宗国问及报酬事项,高某表示自己触犯法律,对村民财产造成了损害,现在遇到为大家服务的机会,不收取任何费用,说完就投入到排涝工作中。在铺设排涝管道时,他扛着一根根100多斤重的管道来回小跑着进行铺设,在维修排涝设施时,他第一个跳入混浊的河水中……。经过大家齐心合力地工作,孝义村的排涝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

         在这次排涝抢险过程中,高某没有收取村里一分钱报酬,全义务全身心地投入到排涝抢险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村民财产损失作出了贡献,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改过自新的决心和信心。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对象创业典型起到了示范带头的作用,谭山镇司法所将张某积极创业和高某舍已为人、一心为公的先进事迹树为典型进行宣传教育,增加了矫正对象再塑美好生活的希望和信心。 

(责任编辑:panda)
------分隔线----------------------------
主办单位、版权所有:中共郧县县委政法委  ICP备案号:鄂ICP备13005114号-1 [郧县城区社区网格图]
地址:湖北省郧县城关镇金沙路 邮编:442500 电话:0719-7232471 Email:yydy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