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主页 > 理论研究 >

基层法治创建的工作研究

时间:2018-07-09 17:24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几千年来的文明成果,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创建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这条道路上,中国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法治创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必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稳进行具有十分重大且深远的意义。全面推进法治创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基层法治创建的现状

       自1986年开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群众的首选,基层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总体上看,法治创建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法律信仰认同程度不高。法治创建最重要的使命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思想。由于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文化,使人们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君主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公民正确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的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不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往往寻求不正常手段、过激行为“私了”,甚至违法犯罪;有的重权利轻义务,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缺乏认识,只想伸手向国家要权利,不愿意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有的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破坏了一方法治环境,致使部分群众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可以说,没有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和尊重,没有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内心认同和积极参与,法治创建就举步维艰。

       (二)法治创建环境不佳。近年来,随着法治创建的加强,基层法治环境逐年向好,但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问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还不时出现,政府行为的随意性还很大;许多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重上访轻诉讼,出现纠纷愿意聚众上访,甚至围堵冲击政府机关,不愿意通过法律渠道、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认为政府干预更直接有效;“法不责众”的意识还很浓厚,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司法腐败仍败坏着法律权威。英国思想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影响公民的法律情感,进而影响了法治创建的进程。

       (三)法治文化供给不足。法治文化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法治文化领域的总供给不能满足总需求,既存在总量不足,也存在结构性短缺。近年来,城乡流动人口流量大、流速快,大量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城乡居民人口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对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带来不小的冲击,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城乡基层群众可享用的法治文化产品如法治图书、法治电影、法治文化活动等不多。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还较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和低俗的演出活动泛滥,因而严重地影响了社会风气,毒害了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心灵。

       二、怎样切实推进基层法治创建

       在法治创建工作中,我们要着力营造法治创建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政法各单位的主体作用,夯实法治基础、传播法治文化、培养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基层法治创建。

        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行政,在推进法治创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在治国理政中,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事,用好手中的权力,自学接受法律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在内心中真正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事务,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真正把群众的利益装在心里,落在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增强政府公信力,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保持和谐稳定。要深刻认识法治是改革发展的助推力,应做到以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只有用事实让人民群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法治精神。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全民守法。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推进全民守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充实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宣传法律法规知识,采取法制培训、法制讲座、以案说法、宣传咨询、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法制文艺演出、公益广告、电子显示屏以及标语、橱窗、宣传栏、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大力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道德;形成敬畏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形成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良好习惯,努力使矛盾纠纷有序地进入司法渠道,让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真正地深入到群众心中。

       (三)提升公正司法水平,通过树立司法权威来促进法治创建。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卡。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纠纷皆可通过司法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如果当民众普遍感到公平正义难以获得的时候,将导致社会不稳。司法要承担守护民众公平正义的使命,要求司法必须有权威。司法权威来源于独立和公正,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根除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党和人民意志的最好贯彻和落实。要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法治实践活动。要引导和指导全社会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把提升司法公正水平作为法治创建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各级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质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继续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每位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把良心放正,把天平放平,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要如此,让公平正义的光辉在每一起案件上显现,让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体现。二是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与公安、检、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防止冤假错案,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三是要狠抓审判质量和案件考核工作,提高审判业务能力。法院内有关部门要对审判、执行等案件逐件评查,件件过关,确保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四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文明高效的办案能力。要克服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文明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强化审限意识,确保及时公正地办理案件。严格执行终审制度,树立法律至上的社会氛围。五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案件上诉率、申诉率进行严格考核,与司法人员的晋升和业务评比相挂钩,促进司法人员公平公正办案。

       (四)加大法律援助力度,让弱势群体享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培植丰厚的法治创建土壤。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职责。对那些因经济困难原因打不起官司的弱势群体,应由政府来为他们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依法维权。一是要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服务。二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补助,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三是加大志愿者队伍建设。从高校学生和政法队伍中退下来的干警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四是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赞助等办法启动法律援助基金的建立,引导打不起官司、交不起诉费的信访群众,走司法渠道解决问题。通过让弱势群体、低收入者享受到免费、快捷的法律服务,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树立全社区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从而推进法治创建步伐。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快速化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让基层人民享受法治创建的成果。

        现在,各种现代化因素正对广大农村地区传统社会结构形成冲击,容易造成矛盾纠纷多发,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扩大、畅通依法化解的途径,使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轨道。要以增强农村社会和群众自我调解、自我治理为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农村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从长远眼光看问题,灵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合理引导,促使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全面、深入、彻底的解决。首先要敞开调解工作大门,做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调无缝对接”,一旦发生纠纷,迅速纳入调解程序。通过村委会、居委会和各单位的治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如果基层的人民调解不行,就进入到行政调解,然后是司法调解,也可以三种调解相互穿插或一起上阵,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三调之后仍然解决不了的,及时建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二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诉讼调解能力。要正确处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积极探索新时期调解新机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三是可组建流动人民调解小分队。由基层司法助理员、法院、乡镇或社区政府工作人员、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区)基层干部官组成流动民事调解人民调解小分队,通过定期轮流巡回在划定的辖区内进行宣传、发现、调解、上报、主动服务等工作,起到宣传政策法规、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调解小纠纷、帮助上报或立案解决大矛盾的作用,同时引导信访案件初步向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两种渠道分流,达到“早发现、早解决”的目的,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四是成立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如交通事故、食品药品质量、医患纠纷、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从事争议等方面的专业调解机构,规范调解委员会运作,让法律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出现后及时参与处理,促进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让老百姓看到法律的力量,让法治创建的成果充分体现出来,从而促进基层法治创建的健康快速发展。李发青  

 

(责任编辑:管理员)
------分隔线----------------------------
主办单位、版权所有:中共郧阳区政法委员会  ICP备案号:鄂ICP备13005114号-1
地址:湖北省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 邮编:442500 电话:0719-7232471 Email:yydy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