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主页 > 以案说法 >

郧县:拒不执行者被列入失信名单库公之于众

时间:2013-11-14 09:09来源:未知 作者:panda 点击:

  近日,郧县法院首例被列入失信者名单的被执行人杨某受信用惩戒后,深感愧疚,主动履行了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该案圆满结案。
  2009年5月,杨某雇请周某为其运送油桶,运送途中杨某顺道到一修理店焊接水管。在焊接时,不慎将身边的油桶引爆,致使周某右腿受伤,遗留伤残八级。后周某诉至郧县法院,2011年1月,该院判决杨某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完全履行义务。
  2013年10月8日,该院考虑此案杨某有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刚刚施行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报送条件,依法呈报将杨某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失信信息予以网络公布。在诚信威慑下,近日,被执行人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某赔礼道歉,并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某除前期支付的数额外,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六万元赔偿款,协议达成后,杨某当即履行了义务,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该院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杨某有关信息。
  据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社会生存空间大幅度缩小,失信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履行义务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其有关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主办单位、版权所有:中共郧阳区政法委员会  ICP备案号:鄂ICP备13005114号-1
地址:湖北省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 邮编:442500 电话:0719-7232471 Email:yydy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