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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同车人该不该罚?

时间:2017-10-13 08:20来源:西部法制报 作者:梁爽 魏鑫 点击:

      “无酒不成席”,临近假日,喝酒成为很多人社交中绕不开的一环,但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人们的这一生活方式逐渐改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自觉遵守的内心约束,但还有人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因酒驾发生的血的教训历历在目,酒驾、醉驾的危险程度众所周知,可为什么明知喝了酒还要开车呢?为什么一起聚餐饮酒的人或者共同乘车的人不加以阻止呢?

  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的一项新政引发热议,“酒后驾车,除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早在2012年,济南交警也出台过类似的政策,“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赞成者有之,质疑之声也时有响起。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看看陕西西安的老百姓怎么看?酒驾同车人到底该不该罚?

      ■赞成者:明知酒驾仍同行是纵容违法

  驾驶员杨小姐:我的驾龄大概有7年,虽说算不上老司机,但也每天都在开车上路。我认为,酒后驾驶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不光威胁到自己的安全,也会危及车上的家人、朋友以及路上车辆、行人的安全。很多人觉得喝酒开车受罚,那都是别人的事,与自己无关,甚至明明知道司机喝酒了,非但不去劝阻,反而还要乘坐车辆,这不光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别人不负责任。若现在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同车人,那他就不会有事不关己的态度了。

  教师薛女士:前段时间看见武汉和深圳好像都有类似的酒驾同车人连带受罚的新闻,我觉得西安也应该有这样的规定。我认为对于酒后开车的劝阻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多的是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负责,所以我觉得应该处罚。

  大学生琦琦:“车祸猛于虎”这句话一点都不假,浏览每天的新闻,总能看到车祸的内容,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酒驾而引发的。所有人都知道有危险,可总是有人去冒险,不仅酒驾的人需要重罚,坐车的人也必须要罚,因为明知司机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还选择乘车,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纵容违法的行为!

    ■质疑者:这样的处罚有失公平

  市民张先生:酒驾使驾驶人自控能力下降,对乘坐人而言,车又不是我开的,酒又不是我喝的,一人做事一人当。司机酒驾开车是司机的事,处罚司机就好了,我觉得连带同车人一起处罚有失公平。

  医药公司法务黄女士:毋庸置疑,追责酒驾同车人的初衷是好的,也有助于加强对酒驾的震慑力,但是,处罚同车人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法规呢?如果只是普通的说服教育,那是不是可以不接受这样的“教育”?我认为这样的“处罚”还是有很多不妥之处。

      ■专业之声:相互牵制  相互监督

  带着市民赞成和反对两种不同的声音,记者也采访了几位交警、法官、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

   “目前,对于酒驾或醉驾的查处,交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发现必然严厉查处。但仅仅是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于同车人,因为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根据法律法规我们不会处罚。”交警小陈对记者说。

  另一名闫姓交警也表示,“共同抵制酒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好事。劝阻、制止驾驶人饮酒、驾驶,只是同桌、同车人员的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责任。作为执法者,从法律角度讲,我们不能随意处理他人。但是如果遇到同车人明明知道司机喝了酒还纵容其开车的情况,我们也会批评教育两句,毕竟生命安全最重要。当然,更多的是我们交管部门在日常的宣传中就很重视这一方面,不断提醒司机酒后绝不开车。”

  那么交警提到的法律法规又是什么呢?记者来到了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阳告诉记者,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对驾驶人的相关处罚或责任认定,但均未涉及对同车人的连带处罚或责任认定。而一般在查处酒驾时,只会调取同车人的证人证言,同车人在刑事方面是没有责任的。

  在刑事方面没有责任,那么民事方面又如何呢?记者采访了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刘洁,她说:“一般而言,查处酒驾或醉驾后,都是由车辆实际控制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同车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酒驾同车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从行政范畴或者道德层面来讲,同车人的劝阻能够从源头上减少酒驾、醉驾的发生。个人认为,无论是对同车人进行教育还是处以罚款,都是将驾驶人和同车人的利益进行捆绑,利益捆绑有利于二者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执法者都明确回答了法律法规中酒驾同车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那么处罚到底行不行呢?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王峰告诉记者,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同车人以不承担责任为基本原则,如果存在与酒驾司机一起饮酒,并明知司机大量饮酒或者在司机酒驾过程中不但不阻止还示意司机开车的,一旦发生事故,应该担负起一定的责任。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共犯,但也有比较特殊的共犯认定,对此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是,同车人或者同桌人的概念很难界定,有些是中途上车的,对当事人是否酒驾或醉驾并不知情,如果遭受“池鱼之殃”,很难体现法治公平性。此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困难。比如,酒驾或醉驾者被抓住后,倘若和他一起吃饭的人坚称已经劝阻其不要开车,对于这种情况,执法部门也没有办法。

  武汉等地的新政,在处理违法酒驾者的同时,对同车者进行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宣传教育,而是一种事实上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现代法治的基础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够任意波及、株连到他人。一个人醉驾,法律责任不能推及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人身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酒驾处罚对象就是违法者,并没把同桌者、同饮者作为“共犯”来处罚。

  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虽说同车人究竟该不该受罚还在争议中,立法上尚缺乏支持,但是对于打击酒驾而言,至少在“温情警示”“防范前移”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效用。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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